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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11类人员需办健康证

A-A+2015年5月6日09:38张家口日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 杨连 通讯员 曹萌)日前,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新修订的《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事生产操作等11类工作岗位者需办理健康证,健康证全省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一年。

  “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介绍,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应在工作时随身携带,不便随身携带的,应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在明显位置悬挂上墙公示,以便接受消费者监督和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健康合格证明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另外,对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对要求恢复原工作的,应当重新办理健康合格证明。

  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擅自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其检查结果无效。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承担健康检查任务的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方便体检的原则择优选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定的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11类从业人员一览表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采购、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食品流通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储存、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岗位的;

  ★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采购、验收、保存、粗加工、切配、烹饪、裱花操作、饮料现榨、面点制作、烧烤加工、备餐、分装、供餐服务、清洗消毒、仓储、配送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的;

  ★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采购、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储存、养护、质量管理、调配、炮制、销售等岗位的;

  ★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岗位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中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中从事质量管理、采购、检验、验收、养护、销售、库房管理等岗位的;

  ★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采购、检验、验收、养护、使用、库房管理等岗位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事配料、加工、贮存、检验、验收、容器洗涤、灌装、包装、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等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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