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连 通讯员 甄巍)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管理的通知》,明确自5月1日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 (包括口服溶液剂和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市食药监局市场科负责人介绍,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俗称 “止咳水”,按照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产和进口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必须在其包装和说明书上印有规定标识;之前生产和进口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自2015年5月1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再购进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报所管辖食药监局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医疗机构加强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管理,使用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单方处方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另外,如需继续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要求向市食药监局提出申请,待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