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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施行供热办法 不得因欠费停止供热

A-A+2013年11月7日09:22暖通空调在线评论

  慧聪家居采暖网 想交取暖费,得先把物业费交了,随着取暖季的临近,河北石家庄市个别小区的业主近日遇到“捆绑收费的烦恼”。记者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了解到,于11月1日正式施行的《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明确规定,取暖费不得与物业费、水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据了解,河北各市供热时间不一,通常情况下,北部张家口、承德每年11月1日开始供热,秦皇岛11月5日开始供热,其他城市11月15日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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