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划定市城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1、主城区片:北至艺术大道、西至西昌路(另含京山铁路以南、西昌路以西、龙光路及自然公园以东、光明西道以北区域),南至南龙道(含富士康厂区)、东至东安路以东约800米区域。
2、开发区片:北至北京界及京津唐高速、西至九干渠、南至爱民东道、东至天津界。
3、万庄区片:北至北大街、西至西环路、南至郊快速路(含采四生活基地)、东至东外环。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范围(不包括车用燃料)。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2、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3、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应按下列期限自行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或太阳能、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1、禁燃区内拥有小于10蒸吨燃煤锅炉的单位或个人,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行淘汰;
2、禁燃区内拥有小于35蒸吨燃煤锅炉的单位或个人,2017年12月31日之前自行淘汰;
3、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
五、本通告由安次区、广阳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发改、环保、公安、综合执法、商务、卫生、工商和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六、对禁燃区内违反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