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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政府通告在市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

A-A+2013年10月21日09:32环京津新闻网评论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廊坊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市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东安路、益民道、和平路、南龙道、西昌路、北凤道以内区域,以及廊坊开发区辖区范围内,为烟花爆竹的限放区。在限放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除限放时间外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春节期间,在限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三十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一律不得燃放。

  限放期间内禁止在以下场所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0米区域内;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公共停车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油气罐、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周围100米区域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周围100米区域内;树林、苗圃、公园、旅游景点等重大防火区周围100米区域内;重要军事设施周围100米区域内;城市交通干线、主要街路及商业区内。双响炮、闪光雷、开天雷等升空类、小烟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害性大的产品,列入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范围。 3寸以上礼花弹和组合烟花等A级烟花爆竹列入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国家和省、市重大庆典活动及其他节日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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