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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男子杀妻照样担责

A-A+2013年12月19日10:05廊坊传媒网评论

  本网讯 香河一男子因患上间歇性精神分裂症,成日疑神疑鬼,甚至怀疑妻子欲毒害自己,于是“先下手为强”,将妻杀死。

  李某在当地经营一家劳保用品店,生活还算富裕。但让家人不安的是,李某常常会自言自语,甚至出现狂躁状态,并经常对外宣称其妻想毒害自己,给自己的饭菜下药,遂产生杀死妻子的念头。2012年1月12日凌晨零时许,李某趁妻子王某熟睡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扎在其妻胸部、双臂等处,致王某死亡。

  经鉴定,李某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案发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香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官认为,间歇性精神病人伤人的案件并不少见,主要是根据鉴定机构的精神病鉴定,看其是否在发作期犯罪。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中,李某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故应当负刑事责任。(刘春燕 刘明洁 王园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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