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邢建平)“我市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来40万元调整到60万元”“租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将出台一系列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
据了解,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我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我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40万调整至60万
关联人群:想购房,却苦于手头资金紧张的购房者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根据要求,自2015年6月1日起,我市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来的40万元调整到60万元。
申请住房贷款 连续缴存公积金时间缩短至6个月
关联人群:刚工作不久或者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半年不到一年的购房者
此次调整将连续缴存公积金时间由12个月缩短至为6个月。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异地缴存公积金 户籍地也可购房
关联人群:就业地与户籍地不同,想在户籍地购房的购房者
据了解,自2015年6月1日起,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实现异地贷款。
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关联人群:想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购房者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租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关联人群:租房居住且公积金暂不用于购房,用公积金付房租可减轻日常支出负担的人
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第一次提取不超过1年租金费用,1年租金费用提取上限为2万元,每次提取间隔须12个月以上。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租赁合同和缴款收据,提取额度不超过所付租金总额;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的,提供缴存地房产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提取额度为所支付的租用费用支出,但不得超过提取租金上限。
符合条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可多次提取
关联人群:已经全款购房且未使用过公积金购房,公积金处于闲置状态,想取出公积金灵活支配的人
2014年11月1日以后,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当地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信息证明、商品房合同或契税、销售不动产发票或产权证,可多次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可一次性提取
关联人群:本人或家人因生病造成生活困难,提取公积金用于医疗费用的人
职工及直系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证明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和直系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自负的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