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张家口市某小区15号楼在腾空后交付申请执行人——小区业主委员会,执结一起涉小区业主权益纠纷案,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2018年7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履行自身债务,与其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擅自将小区内规划为社区、物业、会所用房的15号楼抵顶债务342万元并完成交付。小区业主委员会得知后,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财产,抵债行为侵犯了业主权益。先是多处、反复信访表达诉求,后在张家口中院执行法官的引导下进入诉讼程序,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取得胜诉判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将15号楼交付业主委员会。

社区工作人员在接收单上签字社区工作人员在接收单上签字

  由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自动履行义务,业主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张家口中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后,立即制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义务,并在涉案房产处张贴迁出公告。案外人张某向法院反映,称其在2017年经营前一个物业公司期间,对涉案房产的二层房屋进行了装修,添置了办公用品,花费10余万元,且与业主委员会还有其他经济纠纷,请求法院待其经济纠纷了结后再行搬出。执行人员当即驳回了张某的请求,并释法明理,告知其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经济纠纷,限期搬离。

工作人员在登记物品工作人员在登记物品

  期限届满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案外人张某都没有腾空房屋。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张家口中院经过周密部署,决定采取强制迁出措施并成功执结,赢得了小区广大业主的赞誉。

  来源:张家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