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严从快从重查办了一批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现曝光5起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怀安县济康大药房虚假宣传案

  2020年1月28日,怀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怀安县济康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将普通一次性使用口罩代替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行销售,当事人存在在经营场所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执行到位。

  案例2:蔚县知信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涨价销售口罩及其他消杀用品案

  1月29日,蔚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蔚县知信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涨价销售口罩及其他消杀用品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公司借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原售价5 元的口罩,1月25日提价到 10 元销售,涨价幅度超过30%;将原售价1.5 元的消毒液,1月25日提价到5 元销售,涨价幅度超过30%;将原售价1 元的酒精,1月25日提价到 5元销售,涨价幅度超过30%;将原售价13元的板蓝根颗粒,1月25日提价到18元销售,涨价幅度超过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恢复原价,拟处没收违法所得1674.8 元,罚款8374 元,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3:宣化区支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

  2020年2月2日,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支某在其店铺内对外销售的口罩,未明码标价,其行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项,应予从重处罚。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元整;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案例4:蔚县白乐镇三村卫生室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

  1月31日,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白乐镇三村卫生室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的问题进行调查。经查,该卫生室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的口罩未明码标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拟处罚款 3000元。

  相关法律程序正在进行中。

  案件5:涿鹿县翠翠便利店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0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涿鹿县祥和苑二期底商的涿鹿县翠翠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便利店所销售的普通口罩未明码标价进行销售。经调查取证,嫌疑人李某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李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