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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80元

A-A+2014年11月4日08:34唐山晚报评论

  本报讯 (记者 王雪漫)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从12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

  据介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刚性底线,适合生产经营困难、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用人单位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人数达到全体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事先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各级人社部门要将这些用人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我市也将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确保最低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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