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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施行 唐山重点严处环境违法行为

A-A+2015年1月2日09:12唐山新闻网评论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日起施行。市环保局表示,今年将结合新《环保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施行,深入开展“环境执法规范年”活动,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继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唐山环境质量的改善。

  据市环保局有关人士介绍,新《环保法》法律条文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其主要亮点包括:明确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加大惩治排污力度,对于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可以“按日连续处罚”;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力;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等。

  据介绍,以前,企业违法排污后受到的经济处罚最高一般为几十万元。新《环保法》将“按日计罚”内容纳入,即企业违法排污后,首先会受到罚款处罚,并会被责令改正;如果拒不改正,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的次日起将会被按日连续处罚,直到整改完成。

  新《环保法》还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市环保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近两年我市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特别是2013年6月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我市公安机关成立了环境安全保卫支队,环保、公安联合开展了“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据统计,去年1至11月份,我市已侦办涉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58起,刑事拘留42人。

  此外,新《环保法》首次赋予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第2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据了解,我市环保部门将依法设立“黑名单”制度,企业的违法信息将纳入诚信档案,一旦被列入“黑名单”,企业在上市、融资等环节都会受到严格限制。

  为了能够让新《环保法》尽快落地,我市组织全市钢铁、水泥、电力、焦化、玻璃五大行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培训,以进一步提高其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为加大对新《环保法》的宣传力度,市环保局制作了6部新《环保法》的公益宣传片,突出了新《环保法》的原则、变化和亮点,并印制了新《环保法》宣传手册3000册,已发放到各县(市)区和全市重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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