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河北|资讯|同城|美食|时尚|旅游|城市|健康|教育|汽车|优惠商家|世界杯

|邮箱|注册

新浪河北

新浪河北> 唐山>民生>正文

唐山丰南法院开庭审理首例污染环境案件

A-A+2015年7月22日08:43唐山中院评论

  唐山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杜某收购、储存废酸后偷排污染环境案。2014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杜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租赁了部分场地,在此安放了玻璃钢罐体,并通过暗管将罐体排放阀门与场外雨水管道相连接。此后,被告人杜某将通过其他人回收的废酸液倒入玻璃钢罐体内。后被告人杜某通过暗管将废酸液偷排至厂外雨水管道,该废酸液再经管道排至丰南区西排干等处。期间,被告人杜某共偷排废酸液600余吨,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经环保部门认定,被告人杜某所排放废酸液为危险废物。

  丰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60 000元;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30000元。

  【新闻链接】2011年5月1日起全国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去年6月18日,最高院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3项,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界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认定标准,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使得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再次降低、处罚更加严格。

保存|打印|关闭

新浪简介|新浪河北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