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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宣化县医保调整丙类药按比例报销

A-A+2013年12月11日09:43张家口新闻网评论

  近日,宣化县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参保登记。此次参保登记的人员将按照新的医保政策执行。在新政策中,以往参保人员自付的丙类药品(多为保健药品、新出的药品),将可按比例报销。

  宣化县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说,自宣化县医保实现市级统筹以来,相比以前医保政策有了很大的改变。如以往,参保人员在宣化县医保定点单位以外的医院就诊,需要办理转院审批,结算费用时,须自行垫付,然后携带相关证明单据等到医保部门报销。在新政策中,参保人员只要在市内医保定点医院就诊,都无需再办理转院审批手续。而近日,医保政策再出新举措,加大了对丙类药品的报销力度。以前,参保人员在就医中消费的丙类药品不予报销,由参保人员自行支付。而新政策中,参保居民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剔除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含丙类药品)超过3000元(不含)以上的可以按10%给予报销,最高支付限额全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参保居民属于享受门诊特殊病的,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不含)以上的按15%给予报销,最高支付限额全年累计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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