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涿鹿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桂某酒后纵火,将自己的妻子烧成重伤,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一天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桂某酒后与妻子因琐事在家中发生争执,随后桂某将汽油泼到妻子身上并点燃,致妻子面颈部、躯干及双上肢多处烧伤,总面积46%,Ⅲ度15%,深Ⅱ度28%,浅Ⅱ度3%。经鉴定,桂某妻子的伤情系重伤,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同时被告人桂某在家庭生活中不顾夫妻感情,采取极端手段,烧伤其妻,致成重伤;虽能够采取措施提供医治条件,当庭认罪、悔罪,但仍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桂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