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楠 曹瑞云) 买手机获赠了1个充电宝,没想到充电宝突然爆炸,不仅炸坏了手机,还炸坏了衣服。
消费者陈女士在迁西县城某手机店为女儿购买了1部手机,用款790元,商家还赠送了1个充电宝。日前,陈女士的女儿在上课时将手机和充电宝一起放在了衣服口袋里,没成想,充电宝竟突然爆炸,造成衣服损坏,手机也无法正常使用了,幸而未造成人身伤害。陈女士找到手机店要求赔偿,因双方就赔偿事宜难以达成一致,无奈之下,陈女士到迁西工商12315投诉。
工商工作人员调查发现,手机店赠送的充电宝未标明生产厂家、厂址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协调,手机店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