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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遭藏獒撕咬被判担次责 检察院成功抗诉

A-A+2013年9月12日09:33中国新闻网评论

  中新网保定9月11日电(吕子豪 高淑萍 崔玉田)河北省徐水县检察院11日透露,该院对一起七旬老汉被他人饲养的藏獒咬伤却被判担次要责任案件进行抗诉并获支持,饲养方担全责。

  据介绍,2010年6月的一天下午,该七旬老汉进入自己被征用的承包地内,被几条他人饲养的藏獒撕咬致全身多处受伤,其右上臂肱二头肌断裂,痊愈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花费高额医疗费。因双方在损害赔偿数额上未达成一致,老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1月,法院最终判决损害责任由双方共同负担,饲养方负担主要责任,老汉负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理由为:老汉不应私自进入藏獒放养的地方,且饲养方已多次告知老汉该地危险勿入,其自身的损害结果是老汉不听劝阻而造成。

  老汉对法院判决的责任分担表示不服而提出申诉。其申诉称,该地是自己以前的承包地,该地虽被企业征用,周围虽也被征地单位用砖墙高高砌起成封闭状,但里面尚未动工,且有自己种植的小麦,自己进去是去看管自己的小麦,自己有正当且充分的理由进入该场地。而饲养方未经任何人任何单位同意,无任何理由在里面放狗,应承担全部责任。

  饲养方辩称,自己与被征之地只一墙之隔,虽未经允许私自打开砖墙一角在其内放狗,但受害方在未经任何人同意下架梯子擅自攀爬进入,管理小麦是借口,且征地补偿已到位,也尽到了告知义务。

  检察院在抗诉审查后认为,饲养方无证据证明自己有权在该场所内放养动物并有权限制他人进入,也无证据证明自己有饲养该类大型犬的合法资格并在饲养中设立了安全的饲养设施。大型犬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极易攻击他人,饲养人应尽到充分的安全防范义务,对于散养、放养应限定特定区域并做好看护、防护工作。饲养人知道老汉曾多次进入该场地管理农作物,仅告知其危险性但未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存在过错,法院判决认定老汉存在过错证据不足。

  据此,徐水县检察院依法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了抗诉,并获得了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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