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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时正常 民警送到公交车站

A-A+2013年10月16日09:39南方都市报评论

  警方:离开时正常 民警送到公交车站

  9月27日下午,办案民警将《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交到王广岭家属手中。案件查办和拘留期间,王某及其家属未反映王某有精神病史和吸毒史。

  王在拘留所期间,白天表现正常,晚上曾漫骂、拍打同拘室人员,值班民警多次对其劝说教育,但王不听,甚至表现出自残倾向,所以民警采取强制保护性措施,对其约束。

  9月29日,分局专门安排民警带王到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就医。三医院诊断结论为:被检查人非常不配合,无法对其精神状况作出鉴定,医生未发现其有精神妄想和痛症。

  10月4日上午,王拘留期满,离开拘留所表现都比较正常。拘留所值班民警为王办理了出所手续,返还其携带的现金和物品,王清晰表述其家庭住址,未有明显异常情况。拘留所工作人员将其送至附近公交车站候车。

  律师说法

  昨日下午,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敏对此案及王广岭亲友的质疑进行了分析。

  入拘留所前有无吸毒行为?

  根据《拘留所条例》规定,拘留所收拘时应对被拘留人的人身进行检查,发现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由于禅城拘留所已对王广岭作出人身检查,但并没有对王广岭给予戒毒治疗,可以推断王广岭在进入拘留所前,并无吸食、注射毒品行为。

  戴脚镣手铐是否合法?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一)哄闹、打架斗殴的;(二)殴打、欺侮他人的;(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五)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且使用警械应经拘留所所长批准。

  目前,并无证据证明王广岭在拘留所期间存在必须使用警械的情形,因此,若真“戴着手铐和脚镣”,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释放时是否应通知家属?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该条款没有将通知家属作为必须条件,且王广岭为成年人,若拘留所所言“办理出所手续时,王某清晰表述其家庭住址,未有明显异常情况”属实,则拘留所没通知家属,并未违规。

  警方将其送精神病院是否恰当?

  据新出台的《精神卫生法》,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龙江华西社区民警中队在接到报警,称其“行为怪异,有侵扰路人的行为”,而将该名疑似精神障碍男子送往医院治疗,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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