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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换发《烈士证明书》《残疾军人证》

A-A+2014年9月26日09:41张家口新闻网评论

  张家口新闻网讯 9月23日,记者从张家口市民政局优抚科了解到,按照省民政厅要求,张家口市已启动对《烈士证明书》和《残疾军人证》换发工作。换发《烈士证明书》、《残疾军人证》的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进行办理,换证时间分别于2014年11月15日和12月10日结束。

  据了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烈士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均可换(补)发新的《烈士证明书》:1983年换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或换发存根;1983年之前的各类旧式样的烈士通知书、牺牲证明等;当地《烈士英名录》记载和民政部门核实认定材料;具备批烈权限的有关部门的烈士批准文件;烈士遗属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因故未领取的,参照当地《烈士英名录》等确切资料记载,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核后补发。其中,烈士的兄弟姐妹持烈士证,须符合烈士无父母、配偶、子女的条件。

  此次换发《残疾军人证》必须是已纳入省优抚管理信息系统的残疾军人。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旧证将于2015年1月1日起作废。残疾军人需要携带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两张(底色不限)。新版《残疾军人证》编号变更为9位,前2位为汉字,其中第1位为各省简称(其中河北为“冀”),第2位为伤残人员类别,残疾军人为“军”,增设第三位为字母,此字母代表设区的市,后6位数由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按编号规则生成。据悉,新证封底加装了电子芯片,以便切实维护残疾军人的切身利益。(赵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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