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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村民砍194棵自家承包树获刑一年半

A-A+2013年10月15日07:47张家口新闻网评论

  没有许可证 砍伐属犯罪

  获刑一年半,罚金一万元

  张家口新闻网讯 自认为砍伐自家承包的林木属于合法行为,殊不知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批准、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本人所承包的林木,都属于违法行为。日前,刘某某被尚义县人民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情回放】

  砍了承包杨树194棵 构成滥伐林木罪

  据了解,1986年11月,尚义县红土梁镇村委会与刘某某签订了林木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30年,约定承包期内刘某某在承包范围内种植的树木的林权归其所有。今5月,刘某某为了弄点钱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程某某在其承包的位于红土梁镇杨树林村杨树沟的林地里,用油锯擅自采伐其所种植的杨树194棵,并约定以每立方米2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砍伐期间,接到群众举报后,刘某某被尚义警方控制。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市级一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采伐的194棵杨树立木蓄积达38。2448立方米,属于违法砍伐。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本人承包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考虑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未取得采伐许可证 擅自砍伐属违法

  被告人刘某某认为自己砍伐的是自家的树木,并且这些树木大多都已经干枯,他以为是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村民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批准,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本人所承包的林木,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要追究刑事责任。(王浩 乔明清 张秀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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