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邢台市域内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的审批设置、收费管理、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邢台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5日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二)停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数量;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城乡规划部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各县(市、区)经营性停车场负责人请于7月15日前向当地交警大队提供以上备案材料,逾期不提供材料进行备案的,交警部门将按照《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邢台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要求对未备案的停车场予以取缔、整改。

  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来源:邢台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