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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梅瓶功能的转变历史

A-A+2015年7月15日07:10中国文物网评论

梅瓶梅瓶
梅瓶梅瓶

  就梅瓶自身的发展历史看,明代的梅瓶在造型上经已完全程式化,但众多材料表明它们在用途与使用方式上却一反传统。本文试图通过对该 问题的探讨,来加深对明代梅瓶所具社会功用的了解与把握。

  梅瓶的本名及传统用途

  我们称之为梅瓶的东西始见于宋、辽,小口、小矮颈、窄弧肩、深细长腹、小底是其基本特征。这种瓶子虽不乏实物传世,且多年来也常有实物出土,同时,图画(包括书画、墓葬壁画两种)材料也多见描绘其具体形象者,但历来文献却鲜有“梅瓶”一称,更遑论用梅瓶来命名这种瓶子了,这无疑是核定、研究梅瓶时所遇到的最大困难。

  既然在文献中没有梅瓶一名,那么我们称为梅瓶的这种瓶子在宋、元时期及后来的本名是什么?其用途又是如何呢?搜索文籍大致可得如下线索:

  宋·赵令(或题赵德麟撰)《侯鲭录》(赵令,《宋史》卷244有传。燕懿王德昭玄孙,字德麟,早以才敏闻。元六年签书颖州公事,州守苏轼爱其才荐于朝,宣仁太后不许。后从高宗南渡,官至右朝请大夫,袭封安定郡王,绍兴四年卒)卷三:“陶人之为器有酒经焉。晋安人盛酒以瓦壶,其制小颈、环口、修身,受一斗,可以盛酒。凡馈人牲兼以酒,置书云:酒一经,或二经至五经焉。他境人有游于是邦,不达其义,闻五经至,束带迎于门,乃知是酒五瓶为五经焉”。

  宋·袁文《瓮闲评》卷六:“今人盛酒大瓶,谓之经京瓶,乃用京师之‘京’字,意谓此瓶出自京师,误也。京字当用经籍之‘经’,普安人以瓦壶小颈、环口、修腹、受一斗,可以盛酒者,名曰经。则知经瓶者,当用此经字也”。宋·赵彦卫《云麓漫钞》(书前有赵氏作于开禧二年的自序,知该书成于是年以前)卷三:“今人呼劝酒瓶为酒京 盖自晋安语,相传及今”。

  综这三条文献可知,宋人所述以“环口、小颈、修腹”为特征、晋安人称之为经瓶、俗称为京瓶的东西,和我们所说以小口、小矮颈、窄弧肩、深细长腹为基本造型特征的宋代梅瓶无二。看来今日所说的梅瓶在宋代原本就称为酒经、经瓶或讹称京瓶。而晋安人称这种深细长腹的瓶为经瓶的原因,或许正如宿白先生言:经为南北、可训为修长,重在用“经”道出它们深细长腹的根本特点。文献在昭示这种瓶子的本名为经瓶的同时,又明确告诉我们它们是以一斗为基本容量的盛酒之器。

  典籍记载宋人量酒率皆唐旧制,仍以石、斗为单位。《宋会要》中的《食货·酒曲杂录一》载“太祖建隆二年四月诏:应百姓私造曲十五斤者,死;酿酒入城市者,三斗死,不及者等第罪。买者减卖人罪之半,告捕者等第赏之??三年三月诏:应私犯酒者,东京去城五十里、西京及诸道州府去城二十里,不许将外来酒入界并入州府县镇城门,犯者一胜以上不满一斗,量罪处断;一斗以上不满三斗,徙二年、配役一年,告人赏钱十二千;三斗以上不满五斗,徙三年、配役二年,告人赏钱十五千;至五斗处死,告人赏钱二十千”。而同样的记载也见于《宋史·食货志(下)》“酒”条:“建隆二年,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处极刑,??三年,再下酒、曲之禁??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诸州二十里,至五斗处死;所定里数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他一石,弃市。乾德四年,诏比建隆之禁第减之:凡??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处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这是官府以石、斗计酒的明记。赖此,晋安人陶瓦为“酒经”并以一斗为量应该说是有其社会与历史背景的。再考宋代量制,一石为十斗,合120斤,斗当12斤,这应是当日经瓶——梅瓶的基本容量。

  最早考定这类出土实物为盛酒之器,当首推宿白先生的《白沙宋墓》一书,其科学的考古根据是白沙宋墓壁画所见人物形象中持瓶人头巾上的墨书“书上崔大郎酒”一语和前引三条文献。此外,先生列举的旁证还有河南安阳天禧镇宋王用墓(宋熙宁十年、当1077年)、《新刊全相成斋孝经集解》(元至大元年,即1308年刊本) 、山西永济永乐镇永乐宫纯阳殿《纯阳帝君神游显化之图》(元至正十八年) 、宋·李嵩《水殿招凉图》等众多宋元时期的图像及实物材料。这一从文籍、实物、图像材料互证得出的,梅瓶在宋代称经瓶是为盛酒之器的结论,学界从之无异词,且四十年来不闻有怀疑之者。宋元时期的梅瓶如此,明代的梅瓶是否也是这种情况呢?我们同样该沿用文籍、实物、图象三种材料互证的方法来求知。

  明代的梅瓶以南京明故宫出土的洪武时期带“赏赐”铭的白釉梅瓶为最早,传世实物当首推永乐白釉青花“内府”铭带盖梅瓶。尤其是现藏日本安宅博物馆的永乐“内府”铭梅瓶,在铭文内容、体例上更是和北京后英房元代遗址与河北赤城县出土的白釉“内府”铭梅瓶、河北观台磁州窑遗址出土的“内府”铭黑釉梅瓶等如出一辙,这种一致当是该类“内府”用梅瓶从元到明在用途与性质上无大变化的标识,可见明代的梅瓶在官府界定的范围内仍是盛酒之器。

  成书于元明之际的《碎金》一书(作者佚名,民国二十四年五月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馆影印本)“家生篇三十二”载,酒器有“樽、、木累子、果合、泛供、劝杯、劝盏、劝盘、台盏、散盏、注子、偏提、盂、榴、酒经、急需、酒罂、马盂、屈卮、觥觞、大白”之属,酒经罗列其间。“酒经”一名的继续使用即标志着被宋人称为“酒经”或“经瓶”的梅瓶到元末明初仍然存在被使用着。

  《大明会典》卷194《工部十四》“窑业·陶器”载:“凡河南及真定府烧造,宣德间题准:光禄寺每年缸、坛、瓶共该五万一千八百一十只个。分派河南布政司钧、磁二州,酒缸二百三十三只、十瓶坛八千五百二十六个、七瓶坛一万一千六百个、五瓶坛一万一千六百六十个、酒瓶二千六十六个;真定府曲阳县,酒缸一百一十七只、十瓶坛四千二百七十四个、七瓶坛六千一百个、五瓶坛六千二百四十个、酒瓶一千三四个。每年烧造,解寺应用”。这段记载不仅明确记载负担为政府烧制缸、瓶、坛的具体地点是钧州、磁州、真定三地,更重要的是此间“酒缸”、“坛”、“酒瓶”三者并列和以瓶为计量单位的称坛方法,至少又让我们知道以下三条极为重要的信息:其一是明代官方文献记盛酒之瓶时已改称“瓶”或“酒瓶”,这当是供盛酒用的瓶子在明代的本名;其二是“酒瓶”已是一种共认的标准计量单位,它的形制、大小理应基本固定;其三是当时的酒坛还存在所谓“十瓶坛”、“七瓶坛”与“五瓶坛”的大小差别。

  香港太平书局1982年1月影印的、反映明代都市生活的小说全本《金瓶梅词话》(以1933年古佚小说刊行会影印之明万历丁己刊行本为底本并补以明崇祯本)第六回、第九回插图的酒肆内多并列有带盖的梅瓶,第三十四回之插图更见有一侍童杯抱一带盖梅瓶,正文记之曰“又提了一坛金华酒进去”,文图相对,可知这种被今人称为梅瓶的瓶子在明代仍具盛酒的作用,同书则称之为“坛子”。由于此处称是类瓶子为坛,所以弄清坛与瓶子的差别对我们的研究已至关重要:是年书称梅瓶为坛除上引第三十四回外,他处也有踪迹可寻,第四十七回有云“且说十九日,苗青打点了一千两银子,装在四个酒坛内约掌灯已后时分,抬送到西门庆门首”,从该回的插图看被用来装饰子的四个酒坛也同样是带盖的四个大梅瓶。

  按:一瓶能装250两白银,其体量应大小,转而盛酒,似也不止装一斗;另,既能装银子,瓶口便绝非环口、小颈,其体量、造型均当和宋元时期的“经瓶”不同。又传世实物所见,加拿大多伦多皇家安大略博物馆藏“隆庆五年(1571年)十二月吉日造,高甜香米酒壹谭春”铭白地黑花罐、河北省临漳县文物保管所藏“隆庆陆年(1572年)贰月吉日造,东阳香甜好高酒壹坛”铭白地黑花罐,皆敛口、弧肩、圆鼓腹、平底,造型上也和我们说的梅瓶有别。如此,诸图所见摆在地上的这类体量较大的盛酒之物,在制度上当如“隆庆五年”和“隆庆陆年”铭酒坛,是名符其实的“坛”或“酒坛”,只不过加了盖子而已;至于其大小的不同,正是《大明会典》所记坛有容量大小之差别在实物所见制度上的表现。

  要之,我们今天所说的梅瓶自宋而明一直是盛酒之器,其本名在宋、元叫“酒经”、“经瓶”,也讹称“京瓶”,元末明初仍称“酒经”,明代称“瓶”或“酒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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