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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放开小城市落户限制 河北推行同城化待遇

A-A+2013年6月28日14:50河北新闻网评论

    【核心提示】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但是,现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严重阻碍人口市民化进程。在近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作了《国务院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中称,我国将全面放开小城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放宽大城市落户条件,合理设定特大城市落户条件,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各类城市具体的城镇化路径。近年来,河北省在户籍制度改革上也进行了许多努力,逐步推行外来人口的同城化待遇。

  我国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农业人口大量落户城镇

  徐绍史在报告中提出,各地正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印发实施。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等相关部门出台了配套措施,18个省(区、市)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14个省(区、市)探索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初步为农业人口落户城镇开辟了通道。据公安部统计,2010-2012年,全国农业人口落户城镇的数量为2505万人,平均每年达到835万人。

  特大城市落户条件须合理设定

  未来城镇化如何发展?徐绍史介绍,很重要的一条是,要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按照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原则,以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兼顾异地就业城镇人口,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放开小城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放宽大城市落户条件,合理设定特大城市落户条件,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同时,努力实现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医疗、保障性住房等覆盖城镇常住人口。

  保障城镇常住人口合理住房需求

  徐绍史提出,要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合理满足城镇化用地需求。建立可持续的城市公共财政体系和投融资机制,为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同时,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推动形成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有效保障城镇常住人口的合理住房需求。

    河北县城众多,小而不强,在城镇化进程中,吸纳更多的农村人口,壮大县城规模和实力,是非常必要的,与之相关的户籍政策应该及时做出调整。为此河北省正研究制定政策措施——

  河北:县城新落户居民或可享同城化待遇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通讯员付蕾 记者赵建)将农村人口转移出来向县城聚集,是壮大县城规模、提升县城经济实力和发展活力的重要因素。为此,河北省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给予新落户居民同城化待遇,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其住房、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社会救助等权益。

  河北省目前存在人口转移瓶颈,主要表现在现有131个县城(4个县无县城)县城城区规模偏小,5万人以下的县城还有10个,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不强;产业聚集带动人口转移进程不快,县城产业层次较低、主导产业不突出,产业园区与县城建设缺乏统筹规划,聚集和转型升级任务繁重。

  为解决这些问题,省住建厅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积极落实户籍改革政策,鼓励新落户居民自主创业,实行零成本注册政策,按规定办理创业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为提升县城经济实力,鼓励依托优势特色产业,优化整合产业园区,引导产业向园区聚集、园区向县城集中,每个县至少建成一个高标准的产业园区。

    大量的流动人口也是潜在的城镇化对象,如何让他们安定下来,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也离不开户籍制度的调整。

  河北:2013年底前流动人口基本享受同城待遇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白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委政法委有关深入推进“三大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法治河北建设的思路和措施。其中提及,2013年底,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注入基本公共服务功能,落实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劳动就业、子女上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使落户城镇的流动人口在基本民生项目上享受同城待遇。

  与此同时,记者从省公安厅治安局人口支队获悉,2012年3月1日,附带着11项权利和服务内容的居住证制度开始实行,截至目前,全省280万人次流动人口办理了居住证,远超退出历史舞台的暂住证。而今年底要完成的新政,或将带给流动人口权利更大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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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流动人口及户籍制度变革进程:

  1995年公安部出台《暂住证申领办法》,全国各地开展了针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暂住证模式。同年,河北省开始实行流动人口暂住证制度。

  2003年7月,河北省在全国率先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的户口迁移政策。之前,和全国其他省份一样,河北实行农业、非农业的“二元制”户口性质划分,控制城镇人口总量,实行计划指标限制。

  2009年初,河北省继续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推动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建设,优化城乡结构,加快城镇化步伐。同年4月,省政府制定了“三放宽、一引进、两实行”的户口迁移政策。

  2010年,河北省户籍政策再次放宽,凡在县城以上城市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或购置住房的均可登记为城镇户口。

  2012年3月1日起,河北省实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享有子女就近入学等11项权利。

  2012年7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员有序转为城镇居民,积极引进各类人才。

  此政策针对进城务工、长期在城镇生活的农民工,解决他们的社保、医保、低保、孩子就学等后顾之忧,以便这些为城市化进程做出巨大贡献的群体,能得到更多的社会保障,也为河北的新型城镇化进程提供人口流动的多项服务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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