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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本月起代开发票 小额标准提至5万元

A-A+2013年12月5日10:35张家口新闻网评论

  本月起,我市地税局代开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手续简便到只需提供一张本人的身份证即可开具。根据有关规定, 对于个人零星代开通用发票的,“小额”标准由小于等于1万元提高到小于等于5万元;代开建筑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小额”标准由小于等于1万元提高至小于等于1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到办税服务厅或自助终端,均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即可代开。

  这项服务措施旨在简化办税手续,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这项措施的推行,意味着地税系统服务一般纳税人的措施又向简化、高效目标迈出了新的一步。

  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额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新闻链接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目前,到地税机关可代开四种发票,分别为《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和《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自助代开)》。个人零星申请代开通用发票金额小于或等于5万元的,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按照“先税后票”的原则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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