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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另类上访

A-A+2015年1月5日07:10新浪历史评论

  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三月的一天,北京通政使司前的大鼓被敲得震天价响。上访喊控人叫李士诚,直隶冀州人,据称:他在安徽盱眙县贩卖银鱼,因事得到同乡裴某的帮助,后亲眼见到裴某一家七口被当地县令派人杀死。因他看到事情真相,也遭追杀,几历惊险,才逃免于难,他为恩人一家的惨死愤恨悲伤,因涉及现任县令,申控地方官府难起作用,就进京控告,吁请朝廷为亡人雪冤。

  通政使司火速上奏皇帝,乾隆一听在盛世居然还有这样的干部,十分恼火,立即就点派钦差大臣到安徽,会同两江总督彻底查案,并指示务必追拿凶手归案惩办。

  然而,盱眙县令否认有杀人之事,并且,被提审的涉案人员都表现得莫名其妙,最吊诡的是,“受害者”家属坚称家中根本就没有发生被抄杀之事。

  钦差大臣一头雾水。到底怎么回事?假如没有此事,李士诚为什么敢于铤而走险?李士诚控告无仇无怨的盱眙知县有什么好处?——二者并无利益相涉。只有疯子才干对自己毫无利益的危险事情!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李士诚真是疯子!

  当时,精明的两江总督感觉押解到堂的李士诚举止不同常人,就延请名医为他诊断,这一检查,发现李士诚六脉滑大,有痰迷心经之症。通过审问和交谈,更加确定李士诚不同于正常人。钦差派人到其老家找到李士诚的母亲,她供称,李士诚去年六月在盱眙得了疯病,今年三月,不辞而别,离家出走。

  这一来,一场精神病人击鼓鸣“冤”的上访京控大案终于水落石出。李士诚京控不实,按照律例应该受到严惩,但是,由于他确是疯癫,就免除了严惩,被押回原籍看管。这个案件很另类,成为当时朝野茶余饭后的谈资。

  精神病人的京控受到最高统治者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封建政权对于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尤其是在封建社会相对稳定时期,中央政府执行法律、审理案件还是相当严格、仔细的。

  五、古代上访有哪些影响因素

  首先,古代信访制度要求必须逐级上访。隋代就确立了严格的逐级告状制度,案件必须经过当时的县郡、州、中央省部逐级上告,否则就是“越诉”,只有走完上述程序,或者是官员都不受理时,才可以向皇帝直诉。

  宋代对上访进状的程序规定得更严密。百姓到京城上访必须先由登闻鼓院受理,检院不得收接。如果鼓院不受理,才可以到检院,如还不受理,即“判状付之,许邀车驾,如不给判状,听诣御史台自陈”。

  元朝把向地方政府的申诉作为直诉的前提。“诸陈诉有理,路、府、州、县不行,诉之省、部、台、院,省、部、台、院不行,经乘舆诉之。”(《元史•世祖本纪》)

  清朝信访制度中具体分为地方上控与京控。清代以州、县为初审级,当事人不服初审的判决,可以依照府、道、司(臬司)、院(巡抚)的顺序逐级上控,这是正常的通道,此外的都属越级上控。这些程序上的严格设置,都对群众上访产生了实际的限制。

  其次,越级上访、控告不实都要打板子

  到京师向皇帝告御状,构成“越级上访”,唐代法律规定要笞四十。拦轿申冤叫做“邀车驾”,也属于“越诉”,但是,唐代视其为普通的“越诉”,即便冲入皇帝仪仗也只是杖六十。但明朝法律对此处分严厉,告状者冲入皇帝仪仗的,可判绞刑。元代规定:“未诉省、部、台、院辄经乘舆诉者罪之。”清朝干脆规定不允许“邀车驾直诉”。1851年,咸丰从西陵回京,当地妇女拦驾上诉,因为兵丁拦阻引发冲突,此事为首者张伊氏,以“妇女犯殴差哄堂罪”,被发配边疆驻防地为奴。上诉不成,反被治罪。

  清朝不许越级上控,“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同时,古代政府对上访户越级控告,事属真实的,给予改判,如若虚假,就要惩罚,如《唐律疏议》中规定:“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

  到了清代,“京控”不实的话,将以越级上诉为由,加等治罪,诬告者反坐。

  此外,清代法律在认可百姓上诉上访权利的同时,又制定不许刁民“假地方公事聚众联谋、约会抗粮、聚钱构讼”,以及“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扛帮赴京”等罪名,这几乎就是让上访百姓“戴着镣铐跳舞”。如此规定反而成了地方上那些心虚的官吏、豪强截访抓人的“利器”。

  第三,地方“被告”对“上访户”的阻挠、截访

  其实,基层百姓上访,一般是因为地方官吏和豪强违法聚敛、欺压百姓、草菅人命等严重危害百姓经济、生命的行为引起的,怕京控的某些地方官员、豪绅,为了“息讼”,手段层出不穷,最恶劣的是截访、截拿上访人的伎俩。历史上就有很多地方豪绅、官吏派人在路上抢走上访者的盘缠——上访者绝大多数都是贫苦百姓,没了路费川资,自然就寸步难行,更不用说是到京城上访了。

  历史上也不乏地方官员派差人直接截拿“上访者”的例子。

  北宋熙宁变法期间,主管河北路河防水利事务的官员程昉大兴引水淤田工程,淤田淹毁了原武、雍丘等县许多农田、房舍和坟墓,损害了庄稼,百姓因为在地方上投诉无门,便结成上访团去京师告状。程昉得知消息,命令地方官员立即把上访团全部追了回来。

  道光十六年(1836年),四川人陈某去京城上访,到达北京附近的涿州时,因东西被窃而告官,当地衙役查验现场时搜到状纸一张,州官赶紧通知直隶总督,派人将上访人陈某强行押回四川原籍,阻止其京控,算是为四川的同僚“办了件实事”。

  光绪十八年(1892年),安徽庐江县张黄氏因儿子张咸义被知县杨霈霖刑讯至死而上访,杨知县派人半路截访,深夜,衙役从一个破庙里把张黄氏抓回了县里。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清末的漕运系统中,某些官员为了掩匿其贪暴、跋扈的秽行,养有打手“专殴控漕之人”,使得东南沿海的办漕之民,控告无门,激化了社会矛盾。

  可见,古代地方官吏阻止百姓上访直诉的势力相当强大,对实施正常的直诉制产生严重威胁,试图一手遮天,使得底层百姓同最高当局隔得越来越远。

  结 尾

  封建时代允许“来京上访”及“告御状”,被视为统治者的德政,或者亦可说是皇权对于官僚体系的一种监督、约束,但是,上访直诉制也存在诸多“硬伤”。

  其一,皇权直接干预司法,行政与司法难以真正分开,局限了审判的独立和公正。同时,各朝各代虽然都安排了官员负责接待上访,但是并没有哪个机构来监督这些官员有效执行、处理百姓的上访,偏离直诉制的本义。

  其二,古代只在京城皇宫外设立登闻鼓以及处理京控案件,使得各地百姓特别是偏远地区百姓,在当时交通环境恶劣、交通工具乏陋的情况下,以乡野小民的经济和活动能力,无法在有效时间内到京城击鼓鸣冤、上访申控,使得制度就流于形式了。

  其三,在制度上,古代的统治阶级给百姓上访制定了很多限制性因素,客观上遏止了许多冤屈百姓向上反映问题、寻求伸冤的可能性,养痈贻患,积聚、酿化了众多社会矛盾。

  但是,综而言之,历代帝王对直接来自民间的百姓控诉认真对待、畅通反映问题渠道的出发点是值得赞赏的。

  文/李晓巧 江苏新华日报社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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